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凯发娱乐备用网址
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齐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齐某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情。齐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一则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仅仅是宪法上的权利,除了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没有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保障,基本上是一种处于“悬空”状态的权利。而在我国的审判中也没有直接援用宪法条文进行判决的先例,因此,在法律上这种受教育权虽然有规定但是却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3日颁布司法解释,准许适用宪法条文对原告的宪法权利进行保护[1].这一批复的出台,开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用宪法进行保护的先例,也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开端。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的发展脉络
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1].在宪法司法化情况下,对于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或者基本权利,无论是何种形态的保护——消极的抑或是积极的保护——都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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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个批复毕竟提供了就宪法司法化这一重大课题进行讨论的绝佳机会,我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良好开端。希望社会各界对宪法司法化进行广泛关注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对如何架构以司法化为中心的危险审查制度提出一个可行的制度安排,到那时,我们离法治与宪政的春天便不远了。作者简介:
王超,男,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周菁,女,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