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5300字-凯发娱乐备用网址
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5300字
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设立人投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设立人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所的出现,是从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试点开始,不断总结经验,最后在**年修订的《律师法》中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个人所的地位。从此,个人所在不同地区的设立,从数量上不断地增加。个人所的出现是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个人所的出现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发展都有其自身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及外部从制度上给予扶持帮助其稳步发展壮大的过程。
一、个人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门槛高。有很多人认为个人所的设立,门槛低,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来看,设立个人所的门槛比合伙所要高。《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从设立人的执业经历来看,个人所的设立人要求执业经历比合伙所的经历要长两年。执业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着设立人在从事法律服务的阅历、经验、能力,这足以说明,设立个人所的条件要比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要高。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需要三名以上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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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活动增加所内的凝聚力。6、依法为所里的律师、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交纳,一方面是相应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享受到的待遇和保障,另一方面是降低执业人员的职业风险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让所里的所有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
总之,随着各相关部门对个人所的发展不断地关心、支持,在管理上制度上的不断总结经验,加上律师的不断努力,成熟、健康、向上的个人所数量将会不断增加,其优势作用也会不断得到彰显,也能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及中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